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桌面快捷方式 法制山东网     主编信箱: 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法制山东网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杜绝和严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31-82719923
临沂 枣庄 日照 威海 淄博 泰安 东营 济南 聊城 德州 青岛 济宁 菏泽 烟台 潍坊 滨州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金融 > 正文

宋廷亮: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无法证明资金转移借贷关系效力认定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宋廷亮 时间:2021-02-10
     法制山东网2月10日讯: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或者现金交易没有其他证人怎么办?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根据一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浅要分析。
 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无法证明资金转移借贷关系效力认定
              平邑县人民法院 宋廷亮 
 
      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或者现金交易没有其他证人怎么办?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根据一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浅要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经过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6日由案外人孙某制作完成了格式合同--借款凭证。内容如下: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30天,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同时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经办人孙某填写了借款内容,薛祝吉、王尔荣在自己的名字上按手印,孙名诚、邵传芬的手印系不在借款现场的情况下由薛某、邵得凰代按。薛某、邵得凰作为借款合同介绍人、见证人签字按手印。后借款人薛庆祥在现金收到条上按手印。双方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争议,孙增元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孙增元要证实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本案中孙增元诉称该借款系由多次转办借款手续而形成的借款凭证,未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孙增元诉称出借资金的来源系在家中存放的已有资金现金交付,但不能向本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薛祝吉、王尔荣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与案涉情况同一时期相同的案件14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均为格式合同,短时间以现金的形式出借巨额资金200余万元,有违常理。一审法院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认为孙增元应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并应符合“高度可能”的标准,因孙增元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应负举证不利的后果。孙增元仅以薛祝吉、王尔荣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薛祝吉、王尔荣存在着大额的法律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孙增元负担。
 
        二审审理中,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上诉人自认涉案借款系转贷形成,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借款合同,在该借款合同签订之日或之后,上诉人并未将涉案借款支付给被上诉人薛祝吉、王尔荣,上诉人此外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在涉案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将涉案借款交付给被上诉人薛祝吉、王尔荣,故涉案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依据该合同产生的担保责任亦不生效。上诉人举证不足,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孙增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只有借贷合同,不能证明资金的转移。大额现金一般都会有银行交易记录,至少要提出较为可信的证据证明。
 
       2.当事人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是如果贷方抗辩不存在出借事实的,借款人需要证明资金的转移,尤其是这种短时间的额度较大的条件苛刻的借贷合同,更应该慎重。
 
       3.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由于技术的手段存在剪辑的可能,应该以原始载体为准。
 
       4.图像资料,照片要有时间有地点有参照物,而不能是摆拍等,否则证据就不严谨。
 
        (根据蒙山法庭供稿整理,当事人系化名)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省外频道: 法制内蒙古网 法制湖北网 法制河南网 法制江西网 法制广东网 法制广西网 法制海南网 法制江苏网 法制安徽网 法制浙江网 法制福建网 法制上海网 法制湖南网 法制山西网 法制黑龙江网 法制吉林网 法制河北网 法制北京网 法制天津网 法制宁夏网 法制新疆网 法制青海网 法制陕西网 法制甘肃网 法制四川网 法制云南网 法制贵州网 法制重庆网 法制辽宁网 法制西藏网 更多
关于《法制山东网》 发展历程法律声明招贤纳士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法制山东网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山东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20023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14820200028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