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法官检察官受困“高门槛”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要求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的消息,让包括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内的律师界人士倍感欣慰。 |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要求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的消息,让包括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内的律师界人士倍感欣慰。
利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秦希燕在今年两会时,曾专门呼吁和建议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他认为,建立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对此也十分赞同:"从大的方向上来说,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符合国际潮流,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试想,一名执业10年,政治素质高、专业扎实、司法经验丰富的律师与一名刚从法学院校毕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相比,谁的司法能力强?谁的效率高?"秦希燕说,目前,国家一时难以培养社会亟需的法官、检察官,但社会已造就一大批优秀律师,最优秀的人才应在法院、检察院,只有这样法律大厦才能巩固。
秦希燕还有一个理由,优秀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办案经验,同时熟知百姓冷暖,平民意识强。从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能够改善法官、检察官亲民、为民的形象,进一步深化司法为民理念。
高门槛挡住律师当法官
其实,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率先进行了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近年也已引进一些优秀律师。去年,"两高"曾专门发出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的通知。
那么,为什么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呢?
在许兰亭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工资待遇可能不是很高、在办案方面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注意到,前几年,从律师里选拔检察官和法官的,要求都比较高。比如职称要副高以上,从业10年以上,再加上学历,使得相当一部分愿意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律师被挡在了门外。
"这项工作要真正见到实效,还需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比如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想方设法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荣誉感。"许兰亭认为。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许永俊也表示,在待遇上,选拔的岗位和条件必须具备足够的吸引力,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政治待遇和退休后的待遇。因为优秀律师看中的不是经济待遇,而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能力的发挥和追求政治进步。
"律师的社会经验比较丰富,进入检察机关后,在思想教育和队伍建设方面无疑会带来新的挑战。"许永俊认为,我国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十分严格,可能需要律师尽快地调整和适应。
要实在发挥律师独特作用
顾永忠认为,要清醒地认识到,之所以从律师里选拔法官、检察官并不是出于人员短缺的考虑,要弄清楚看中的是律师的什么素质,希望他们发挥什么作用。
顾永忠建议,相对降低选拔的门槛,比如从业经历可以放宽到5年以上。除此外,法院、检察院要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适当地给予更多的独立办案空间。
秦希燕则建议,可以考虑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建议应选任具有初级职称、执业4年以上的优秀律师;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建议选任具有中级职称、执业10年以上的优秀律师;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建议选任具有二级律师职称、执业15年以上的优秀律师;最高法、最高检建议选任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执业20年以上的优秀律师。
总之,"要设最低门槛,不能沦为又一条获取公务员身份的途径,而是要实实在在发挥出律师独特的作用来。"许永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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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约束管不了不正当交往
"现实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要么太密切,要么太对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许永俊的语气里充满了无奈。
有两个极端的例子:在重庆,乌法官与胡律师是情人关系;在云南,洪法官部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
现实社会中,很多人认为法官与律师间存在不正当交往,事实上确实也出了不少串通腐败的案件。
极不正常
互不信任互相指责
"法官、检察官认为律师是将他们引向犯罪的‘祸水’,律师又抱怨法官‘逼良为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一语中的,"双方互不信任,又互相指责,这种情况极不正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人,既有共同之处,又各有特点。他们因各种诉讼活动而走到一起,成为"不是同行的同行"。三者之间可能存在分歧,但绝对不应该对立。当这个共同体面临着外界的批评,谁都不应该幸灾乐祸,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整体。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三者之间如何处理相互关系,不仅涉及到各方自身,而且对于能否依法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还将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顾永忠说,因此,三者间应超越官司的胜负,担当起社会的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良性互动
前门打开后门失效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看来,法官与律师既要把握好双方交往中应当避免或杜绝的行为,还要积极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正常交往形式。
秦希燕建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应该有距离,但不应有隔阂;应该有界限,但不应有鸿沟;应该有区分,但不应有对立;应该有差别,但不应有矛盾。
顾永忠也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鉴于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于三者之间的交往一定要约束。具体来讲,对于法官与律师因公、群体性的交往可以适当允许,相反,对于因私性质、个体之间的交往应当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这应当是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约束法官与律师交往的基本准则。"顾永忠说,"前门"打开了,"后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手段隐蔽
"楚河汉界"不能治本
"对于规范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关系,相关规定已经非常严格。"许永俊以律师和检察人员的交往行为为例,在律师法、检察官法都有规定,禁止律师和检察人员非正常接触。加上这两年地方检察院出台的各种各样规范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如上海、重庆等试行法官或者检察官与律师为夫妻的一方退出机制等,"动作不可谓不大,力度不可谓不强"。
"但是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究竟如何还有待观察。"在许永俊看来,单单依靠机械的规定去约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真正的不正当交往往往非常隐蔽,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
许永俊建议通过对司法审判的新闻监督、法律文书公开"同行评议"等一系列制度来系统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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