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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转卖他人房产获利的诈骗案一审宣判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刘晓楠 蒋昊 时间:2020-11-07
      法制山东11月7日讯:通讯员:刘晓楠 蒋昊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转卖他人房产获利的诈骗案一审宣判。
 经查,2017年9月,被告人雷某冒充济宁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与她人登记结婚,在得知其妻子的弟弟准备离婚后,以找关系帮助分得更多财产为幌子,骗取弟媳李某10万元。
 
        2019年3月,雷某租赁太白湖新区某小区一处房产后,伪造了济宁市国家安全局公章和内部转让合同,采取欺骗手段使赵某误认为雷某对此处房产有处置权,在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前后,以卖房为名共骗取赵某购房款35万余元。同年12月1日,雷某获知赵某已查验此处房产的所有权后,害怕事发败露,归还赵某房款并获得谅解。
 
         2019年8月,雷某冒充济宁市保密局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徐某谎称太白湖新区某小区房产系其以他人名义购买的单位福利房,为该房的实际所有人。为进一步取得徐某的信任,雷某伪造了济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和相关房产买卖合同,并指使安排被告人孙某(获得1.5万元“好处费”)冒充房产名义人,在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前后共计骗取徐某购房款50余万元。
 
        2019年10月,雷某(化名林东)冒充济宁外事局处级干部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利用刘某某的信用卡购买了苹果11手机一部,在还款2个分期后低价售出,非法获利4000余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雷某称其在太白湖新区某小区的房产最终并没有售卖给被害人徐某,仍有处置权,欺骗孙某再帮忙介绍购房人。同年12月,雷某与孙某(获得7000元“好处费”及一部苹果手机)的表弟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骗取陈某购房款40余万元。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1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在对被害人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孙某系共同犯罪,雷某系主犯、孙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共同诈骗徐某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庭审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雷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雷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通讯员 刘晓楠 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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