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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肇事父亲顶包 涉嫌犯罪均获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25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青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因犯包庇罪,王青的父亲王亮亦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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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青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因犯包庇罪,王青的父亲王亮亦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0日20时许,王青喝了点酒,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东卫东街居委对面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张某某、高某某(10岁)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青驾车离开现场并电话告知其父亲王亮,后王青和王亮回到现场附近,王青未到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反而由王亮驾驶肇事轿车返回现场向交警投案,后经侦查,确定肇事者为王青。认定王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法:
 
1、王青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王青已经成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身份,其驾驶车辆,未安全文明驾驶、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致一死一伤后果的全部原因,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方面,侵犯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2、王青交通肇事后逃逸,符合交通肇事刑罚升格的条件,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王青发生交通肇事后,未停车在现场等候,未报警,而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其电话告知其父亲称出了车祸,但其父亲赶到现场后,主动替其顶包,称系自己驾驶的车辆,王青回到离现场不远的地方,直到交警将其父亲带走,并且现场勘查结束,也未主动向交警投案,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条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王青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公安机关查明系王青是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嫌疑人后,打电话通知王青到案,后王青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王青主动赔偿被害方90万元,被害方对王青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4、王亮主动替其女儿顶包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王亮明知其女儿王青的行为涉嫌犯罪,仍作假证明进行包庇,侵犯了包庇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扰乱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已经涉嫌构成包庇罪。
 
5、要正确解决亲情与法治的冲突
 
        本案王亮包庇其女儿王青的行为,涉及到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宗法伦理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
 
       据百度百科,亲亲相隐是指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亲,即使他们有过失,也不忍心苛责追究,兴师问罪,而动了包庇回护的恻隐之心。亲亲相隐是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的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告发和作证的则要论罪。但是这一原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相冲突,现代法治要求不论人们之间亲疏和罪责大小,都要检举揭发,至少不能作假证明包庇,否则就会被追究刑责。
 
        就本案来讲,王亮明知其女儿王青已经涉嫌犯罪,但仍作假证明,予以顶替包庇,这种做法在古代不构成犯罪,反而为社会所提倡,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则会构成犯罪。只是在实践中,对有这种情节的,在量刑时往往会酌情从轻处罚。这个案件也说明,我们可以爱护、怜惜子女,但不能过分地纵容和溺爱,尤其是子女的过错涉嫌犯罪时,更要依法进行处理。 (文中人名为化名)
 
        (王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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