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桌面快捷方式 法制山东网     主编信箱: 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法制山东网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杜绝和严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31-82719923
临沂 枣庄 日照 威海 淄博 泰安 东营 济南 聊城 德州 青岛 济宁 菏泽 烟台 潍坊 滨州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法制要闻 > 正文

一言不合就出手,泄愤伤人被“带走”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刘晓楠 时间:2021-09-24
      法制山东网9月24日讯:(通讯员:刘晓楠)因一句玩笑话,发生口角。因一件琐碎事,大打出手。因一点妒忌心,拳打脚踢。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人被琐事所困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去忍、不想退,而是暴粗口、动拳脚,甚至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害人害己。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两起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11月,王某甲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二人先在路口处下车发生撕扯,后各自驾车行驶一段路程后再次下车发生厮打,期间王某甲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底,在任城区某酒吧内,因被害人田某某与刘某甲的前女友拼桌喝酒期间有亲密行为,刘某甲心生恨意,遂与刘某乙商量欲殴打被害人泄愤。当被害人田某某去厕所时,刘某甲指使刘某乙持酒瓶将其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1年1月,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是由琐事处理不当引发的。虽然案件起因于小事,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有些人往往因情绪失控,对他人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殊不知打架斗殴没有赢家,发生矛盾纠纷还是要理智处理,切莫心生不满、耿耿于怀,更不能以暴力行为泄愤,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莎莎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省外频道: 法制内蒙古网 法制湖北网 法制河南网 法制江西网 法制广东网 法制广西网 法制海南网 法制江苏网 法制安徽网 法制浙江网 法制福建网 法制上海网 法制湖南网 法制山西网 法制黑龙江网 法制吉林网 法制河北网 法制北京网 法制天津网 法制宁夏网 法制新疆网 法制青海网 法制陕西网 法制甘肃网 法制四川网 法制云南网 法制贵州网 法制重庆网 法制辽宁网 法制西藏网 更多
关于《法制山东网》 发展历程法律声明招贤纳士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法制山东网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山东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20023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14820200028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