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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法院审结首例涉外工伤认定案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3-20
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中止通知书》。该案系博兴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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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中止通知书》被撤销
 
          法治山东网博兴讯(通讯员  郭丽萍  张玉华)马军是山东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海外派遣员工,被派驻安哥拉工作时不幸遭枪击身亡,其近亲属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社会保障部门却出具了《工伤决定中止通知书》,于是马军的近亲属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中止通知书》。该案系博兴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2014年6月1日,马军被第三人山东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招聘,从事现金出纳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海外工作补充协议》。2014年6月马军被第三人派至安哥拉工作,2015年2月23日在公司驻地遭他人枪杀身亡。原告方于2016年1月16日向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要求认定马军遭枪击身亡为因公死亡。
 
         2016年2月22日,社会保障部门对此申请予以受理,当日向第三人山东省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第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综合双方的意见及现有的证据,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马军系被枪击身亡,该案涉嫌刑事案件,需要以有关司法机关出具的结论为依据,以便确认马军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为保护公司财产受到暴力伤害致死。因此,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决定中止通知书》。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负有工伤认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其应当全面履职,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中止程序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使原告无法通过对工伤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实体权利的救济,不符合保护受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近亲属利益的原则。遂判决撤销被告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中止通知书》;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亡)认定决定书。(本文所使用的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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