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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为养老起纠纷 八旬老母状告女儿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3-29
日前,一位84岁高龄的老母亲,因为赡养问题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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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博兴讯(通讯员  郭丽萍  李红蕾)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人不仅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还需要履行精神上进行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日前,一位84岁高龄的老母亲,因为赡养问题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白刘氏共育有子女7人,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如今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其余六名子女均履行赡养义务,唯独被告一直不尽赡养义务。白刘氏一气之下将被告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支付原告25年以来的赡养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白刘氏现年已84岁高龄,依法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原告现在老年公寓生活,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其子女共同分担。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被告需支付费用2000元,自2016年起被告按每月150元标准支付原告赡养费。若此后发生的费用发生变更或产生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过去25年的赡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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