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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法院处罚一起虚假诉讼当事人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5-17
平邑县一老汉尝到依法维权甜头后,竟然以身试法财迷心窍妄想发个歪财,一张借条二次起诉。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被法院罚款5000元,还承担案件受理费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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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平邑讯(通讯员  廷亮 敬颂) 同一张借条只能作为一个事由打一次官司,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诉这是基本常识。平邑县一老汉尝到依法维权甜头后,竟然以身试法财迷心窍妄想发个歪财,一张借条二次起诉。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被法院罚款5000元,还承担案件受理费158元,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原来,1995年4月至1998年6月,王某才给管某齐供应猪肉,经结算管某齐共计欠王某才猪肉20600元。1998年12月王某才一纸诉状将管某齐告上法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欠条退回王某才。今年4月底,王某才在家无意中翻出当年管某齐的那张欠条。尝到依法维权甜头的王某才心想这么多年过去了,法院不会记着这档子小事,于是带着当年法庭退回的这张欠条再次起诉管某齐还钱。
 
        法官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很快调出了当年案件。通过对王某才进行法制教育,在事实面前,王某才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甘愿接受法院处理。王某才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扰乱法律秩序,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才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新增加的罪名。虚假陈述、虚假诉讼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对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危害极大。不但扰乱审判秩序,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必须依法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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