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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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7
前不久,平度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一90后协警林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90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保存到个人笔记本电脑及优盘中待售,被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偷了没卖也犯法?
——平度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法治山东网平度讯(通讯员 尚静)前不久,平度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一90后协警林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90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保存到个人笔记本电脑及优盘中待售,被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0月20日,经平度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在平度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昌里警区干协勤的工作便利,一方面使用某派出所民警张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系统内部专用的信息查询系统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该派出所辖区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林某某将两种手段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统一保存到个人笔记本电脑及优盘中待售。2016年11月份,因害怕被发现,林某某将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的优盘和电脑格式化处理。经青岛市公安局和平度市公安局依法对扣押的优盘和电脑进行技术恢复,林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90000余条。2017年2月23日,林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在法庭上,林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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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该罪包括非法出售、提供及非法获取三种行为。被告人林某某为出售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犯罪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既遂。
责任编辑:fzsd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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