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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醉驾”男子连撞两车赔钱领刑

来源: 编辑: 时间:2015-12-29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酒驾”刑事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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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临沭讯(通讯员  兰珊)过年期间走亲戚,觥筹交错尽欢言,酒后开车回家转,连撞两车吃官司。中年村夫章某因为贪杯惹上了麻烦,不但春节没过好,还啰嗦了一年的官司,赔了钱、领了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酒驾”刑事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此案警示大家:元旦春节临近,“有车族”开车走亲访友机会增多,聚会欢言时务必留个心眼,自觉养成“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千万别“酒驾”,以免触犯刑律、害人害己,在喜庆的节日里徒增烦恼。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3岁的章某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5年2月21日(农历大年初三)上午,章某开着自家的小客车走亲戚,中午被主人盛情招待,宴饮至下午15时许方尽兴而归,他驾车途经县城一东西大街,在超车过程中与顺行的文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擦,尔后,他驾车继续行驶,行至一居民小区门口时,因其违法倒车,又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余女士撞倒,致余女士受伤,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受害人报警后,交警出警处理,经检验鉴定,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0mg/100ml。
 
         另查明,章某与被害人文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余女士的损失业经法院立案处理,章某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义务。
 
        10月14日,警方将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章某刑拘;10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责任编辑:fzsd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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