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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确认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案件不属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1-09
日前,沂水法院以原告吴某兰要求确认其民办教师身份并享受有关待遇的请求涉及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吴某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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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沂水讯(通讯员  陈淑峰 武传玲)日前,沂水法院以原告吴某兰要求确认其民办教师身份并享受有关待遇的请求涉及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吴某兰的起诉。
 
         原告吴某兰自1981年8月始担任沂水县杨庄镇小学民办教师,1986年9月获得教材教法合格证书,1989年6月被任命为小学一级教师,1989年9月获得民办教师资格证书,2000年12月被聘任为小学一级教师。后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胎,被辞退并注销在编档号。2014年,沂水县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原告吴某兰未能享受补助,于2015年向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其享有教龄补助资格和补发2014年1月1日起的教龄补助。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遂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吴某兰对该裁决不服,将沂水县教育体育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并认定有资格享受教龄补助。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兰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原沂水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辞退,并因此未能享受教龄补助。其请求涉及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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