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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路维修遭拦起争执 被告人一怒撞人又撞车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1-15
日前,家住沂水县某村的刘某,因逞一时之勇,赌气撞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赔偿他人损失9.5万元,没收作案车辆的处罚。宣判后,刘某悔恨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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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沂水讯(特约记者 陈淑峰 武传玲)日前,家住沂水县某村的刘某,因逞一时之勇,赌气撞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赔偿他人损失9.5万元,没收作案车辆的处罚。宣判后,刘某悔恨至极。
 
         2015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其母的面包车途经沂水县龙家圈镇某个正在修路的卡口处时,遭卡口处多名工作人员阻拦。双方争执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现场。刘某因被阻拦,心怀怨气,便再次驾车返回现场,并两次撞击现场工作人员、简易房及停放在关口处的车辆,致现场人员艾某枕骨等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分别构成六级及十级伤残;致徐某左足踇趾近节趾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同时,将现场人员李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及工地简易房撞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艾某、徐某和解,分别一次性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15000元,赔偿艾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驾车撞击针对的目标不特定,撞击的人员艾某、徐某与其无发生纠纷,且撞击伤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也毁损了现场的财物,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遇事千万莫冲动,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中,公路维修设卡拦截车辆通行,本是为行人、车辆安全着想,刘某驶离现场后本来一切平安,可为逞一时之勇,却落了个自己受刑、赔偿他人巨额损失、车辆被罚没的下场,实属不该。
 
 
责任编辑:fzsd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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