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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延误火灾现场救援 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4-10
张红在济阳县农贸市场经营着一家副食商店,张红一家人勤勤恳恳,经营有方,生意做的红红火火。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却将这一切都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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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济阳讯(通讯员 杨名峰)张红在济阳县农贸市场经营着一家副食商店,张红一家人勤勤恳恳,经营有方,生意做的红红火火。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却将这一切都改变了。
 
        2015年9月14日0时16分许,位于济阳县农贸市场的店铺发生火灾。济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事后,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烧毁蔬菜、副食品、简易棚、电瓶车、制冷设备等物品一宗。
 
         张红称:起火后消防大队到达火灾现场,但因火灾现场没有停电导致火警无法救灾。0时33分拨打供电公司的服务热线,要求其立即停电,但直到1时36分才停电,导致火警救火迟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财产损失50万元。然而供电公司称:火灾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人员接到相关报警电话,已于当晚0时50分之前切断了事发线路的供电,并未延误火灾救援。因此,我公司对张红所诉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供电公司是否迟延断电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迟延断电的赔偿责任呢?经法院调查得知: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询问侦查得知,现场电路并未切断,着火店铺上方密密麻麻分布了很多电线,其中不乏高压电线,依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中的灭火战术要求,电路未切断之前不能射水。指挥员积极与电力公司联系,要求立即断电,经指挥员及中队通信员七次催促,凌晨1时36分,电力公司技术人员打来电话告知电路已被切断。经过三个小时的扑救,火灾被基本扑灭。据此,本院认为,在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原告及公安消防部门多次要求供电公司停电的情况下,供电公司于凌晨1时36分才将火灾事故发生区域的电路切断。自发现火灾后第一次打电话至完成断电,时间超过了1个小时,供电公司明显存在迟延断电的行为,应当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虽提供了一份电力运行记录表,欲证明在拨打电话要求停电后,已于0时55分将火灾发生区域的电源切断。但经法院审查,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低于济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济阳县农贸市场火灾的情况说明》的证明力,因此,法院对供电公司提供的电力运行记录表不予采信。
 
         济阳县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犯。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张红及消防部门催促要求停电的情况下,供电公司迟迟未将火灾事故区域的电源切断,消防部门无法正常实施救援,致使火灾进一步蔓延扩大,使张红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供电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张红的货物损失已经无法鉴定的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供电公司对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定的张红的损失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照规定,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张红财产损失18万余元。
责任编辑:fzsd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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