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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银行职员不务正业 痴迷赌博自毁前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0-16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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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罗庄讯(通讯员  赵文湘)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赵某原是某银行正式职员,月入过万,事业蒸蒸日上。但世事难料,赵某惬意的生活发生了变故。2012年7月份,赵某与人合伙经营沙塘,借款一百多万元用于投资,后因种种原因,沙塘经营失败,血本无归。面对巨额债务,赵某开始向高利贷款“求助”,拆东墙补西墙,边还边借,以致于债务有增无减。之后,赵某不再认真工作,挖空心思向“钱”看,开始尝试网络赌博,直至无法自拔。为了筹集赌资,赵某开始在自己的客户身上动起了歪主意。许多客户基于赵某银行职员的身份和冠冕堂皇的虚假借款理由“不得不借”。经查,2014年5月至7月份,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赵某先后在两家网站疯狂进行赌博,向赌博网站转账汇款四百多万元,而这些赌资的来源便是被骗对象的“慷慨解囊”。案发后,赵某四处躲藏,也失去了令人羡慕的工作。迫于压力,赵某于2014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阶段,赵某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200余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司法实践中,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往往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本案中,赵某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暂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主要应从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等方面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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