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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因帮助毁灭证据被判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1-04
临沂市沂南县一男子在知道其儿子杀人后,不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为藏尸灭迹,帮助掩埋尸体,案发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儿子杀仨人 老子埋尸体Lid法治山东网

                         临沂一男子因帮助毁灭证据被判刑
 
         法治山东网沂南讯(特约记者  李久彪  通讯员  姜海波)临沂市沂南县一男子在知道其儿子杀人后,不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为藏尸灭迹,帮助掩埋尸体,案发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2月24日,沂南县铜井镇青年男子葛某甲在县城某小区租住的房间内将舒某及其情人张某杀害,后葛某甲给其父亲葛某乙打电话,让其父亲去村东边的路上等他,然后父子二人共同将两具尸体抬到村北山处,扔弃于一废弃的姜窖内。为掩人耳目,葛某乙又于事发当晚从家里拿了筐和铁锨,将该姜窖填平。
 
        2016年4月3日,葛某甲又将驾驶红色马自达六轿车的青年女性刘某从家中骗出杀害,葛某乙同样复制了上次的“动作”,父子二人共同将该尸体填埋在村北山的另一废弃姜窖内。
 
         2016年5月4日,葛某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乙在知道儿子杀害三人后为藏尸灭迹,帮助掩埋尸体,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葛某乙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所谓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帮助原罪行为人毁灭证据的意图,客观上又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使得用来指控犯罪的证据丧失其物理形态。本案中,被告人葛某乙明知其子在连续杀害被害人之后,在其子的要求下共同将两具尸体抬到山北处扔弃。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帮助毁灭证据、使其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客观上也多次实施了填埋尸体,毁灭证据的行为,使得司法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妨害其正常调查取证,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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