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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0-30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四心工作法”,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机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罗庄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P3T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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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罗庄讯(通讯员  刘超  李晓莹)随着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加,司法资源紧缺与审判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针对这一问题,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四心工作法”,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机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努力促进案结事了。2014年,罗庄区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5695件,调解撤诉3246件,调撤率达到了57%;2015年1-9月,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617件,调解撤诉2626件,调撤率达到了57%,在全市法院位居前列。
 
        明确调解原则,依法规范调解。近年来,罗庄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高效、规范”的调解原则,对调解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合法原则,即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原则,即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做出裁判,防止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规范原则,即坚持调解程序规范,不得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调解文书制作规范,不得出现过份简化、事实不清的问题。
 
        强化调解意识,提高调解能力。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强调调解不能只重调解结案比例,纠正以往审判实务曾中出现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的做法。针对某些法官不会调、不愿调的情况,从提高法官调解能力入手,有针对性地进行增强法官调解能力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总结调解方法、推广调解经验,增强法官调解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在审判管理工作中注重收集、总结各庭的调解经验及做法,并将成功做法进行全面推广,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请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官现身说法、介绍经验,在全院形成了学先进、赶先进、争当调解能手的良好氛围。
 
        创新调解机制,多元化解纠纷。一是交通事故集中调解。罗庄区法院民一庭针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数量多、涉及保险公司多的情况,改变原先随机排期开庭的做法,将涉及某一保险公司的案件定期集中开庭调解处理。据统计,2014年民一庭共审结交通事故纠纷案1208件,调解撤诉904件,调撤率高达75%。二是借助外力开展委托调解。借助基层调解人员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有利条件,积极吸纳基层人员参与调解。基层调解人员从邻里和睦关系的角度动之以情,法官从法律角度明之以法,促使双方达成合意。三是开展巡回审判村居现场调解。在田间地头、村委院落、厂区社区就地巡回审判,同时邀请村组干部、当地群众参加旁听,以舆论促调解,努力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依托陪审员强调解。利用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契机,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尤其是驻庭人民陪审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用朴实、拉家常式的语言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庭前、庭外调解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2014年,罗庄区法院15名驻庭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成功的民商事案件达770余件,平均每人51件。
 
        注重审调结合,优化考核指标。罗庄区法院将提高审判质量与案件调撤率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审判质效的考核指标,把调解工作纳入质效考评,通过下达调解撤诉率指标,督促法官提高对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尊重审判规律,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将调撤率设置在合理区域,充分发挥考核制度的引导、规范、激励作用,促进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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