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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法院审理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0-30
疏于管理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10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烟台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这是芝罘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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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环境被认为单位犯罪rmD法治山东网

                 芝罘区法院审理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
 
        法治山东网烟台讯(记者 黄金安  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疏于管理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10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烟台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这是芝罘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案。
 
        烟台某电镀有限公司是经过改制成立的一家主营电镀业务的企业。48岁的被告人张华(化名)从2000年开始,担任该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和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管理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
 
         众所周知,电镀企业属于高危污染行业,国家对于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含镍等重金属污水排放是有严格限制的,特别是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后,张华所在的企业也建立企业自己的污水分类处理系统,含铬污水以及含镍污水都会分别进入自己的收集池,经过特定污水处理程序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可由于还处在调式安装阶段,自动控制系统还没有安装到位,企业平时只能依靠人力来对污水处理程序进行监测,相关的培训也一直滞后。张华侥幸的以为,做到这些,重金属污水应该就不会出问题了,但偏偏问题就出了。
 
        事情得从2015年3月10日那天夜里说起。事发当天,厂区里的一根自来水管突然爆裂,水流慢慢汇入了含铬污水收集池中,导致收集池中液面异常升高,部分含铬污水凭借其强烈的腐蚀性慢慢“钻透”了含铬污水池以及含镍污水池之间的防渗屏障,渗流进了含镍污水池中。
 
        由于该电镀企业管理上的疏忽,未发现铬、镍污水混合的情况,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第二天上午,工人们仍按照常规启动含镍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污水处理。等到上午10点左右张华来到污水处理车间,看到含镍污水池中残留液体中斑斑的黄色,他才意识到事情不妙。
 
        原来,铬、镍混合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会互相干扰,污水池无法完全处理混合污水,造成含镍污水池中约10吨污水超标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严重污染环境。经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监测结果重金属总镍排放浓度高达52.3mg/L,超过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的排放标准51.3倍。
 
        随后,公安机关以被告单位烟台某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华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以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的子女也生活在烟台,他们从小吃烟台的粮,喝烟台的水,如今我却做出这样的事,真是对不起父老乡亲!”张华低头站在被告席上,悔恨地说。庭审过程中,该电镀有限公司、张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对该案件择日进行宣判。据了解,这也是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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