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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司法局对一名重点矫正对象使用 电子腕带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王志飞 时间:2021-09-15
      法制山东网9月15日讯:近日,禹城市司法局对一名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使用电子腕带。
矫正对象李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自入矫以来,李某某先后两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被给予训诫一次、警告一次。近期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再次发现李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至邻县,鉴于李某某多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禹城市司法局依法决定对其使用电子腕带。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使用电子腕带,既是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智慧矫正”建设的重要举措。电子腕带,为社区矫正对象划定了一条无形的“电子围栏”,规范了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明确了活动边界。矫正对象一旦违规外出,电子腕带便会向管理平台发送告警信息,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有力提高了社区矫正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王志飞)
单位: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责任编辑: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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