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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任城检察:运用 “三三三”模式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贾耀凯、林茂 时间:2022-04-19
        法制山东网4月19日讯:(通讯员:贾耀凯、林茂)近年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以检察之力汇聚各方之力,建立健全未检融入社会治理多元化工作体系,运用破解三大难题、突出三大重点、坚持三大优先的“三三三”模式,全面做好未检各项重点工作,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破解三大难题,大力推进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 
一是高站位谋划,破解思想难题。按照最高检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召开工作推进会,积极转变办案观念,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未检考核目标,激发未检干警的办案热情。
二是多部门联动,破解开局难题。未检部门加强部门沟通,与控申部门、民行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制度,明确其他部门发现涉未成年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未检部门办理。
三是多措并举,破解办案难题。针对办案线索发现难题,探索“一查两访三问”工作法,一查,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并审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两访,即实地走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场所,实地走访其他类似场所,积极寻找案件线索;三问,即一问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二问是否有其他同行未成年人,三问未成年人平时的不良嗜好。通过“一查两访三问”工作法,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中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文身、辖区部分KTV娱乐场所存在未成年人用工问题,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解决线索发现难问题。同时积极探索法治进校园延伸工作机制,以法治进校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契机,查找到校园周边商铺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校园周边公交站牌张贴电子烟广告等校园治理中存在的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解决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痛点难点问题。
二、突出三大重点,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一是突出公益诉讼,推动校园之治。积极推进涉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辖区部分旅馆未严格履行“一人一证”登记规定,造成性侵未成年案件频发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了加强对旅馆业规范管理的涉未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针对市区部分公交站牌充斥引诱性电子烟广告、学校附近商店未张贴未成年人禁售香烟标识、未成年人文身等问题,积极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经过整治,校园周边商店全部张贴未成年人禁售香烟标识,市区公交站电子烟广告全部撤除。
二是突出监护干预,解决社会之痛。为切实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得到妥善照料,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支持撤销监护权。同时,积极打造“监护督促令+家庭教育指导”模式,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监护失职问题,在全市率先制发家庭教育令和督促监护令,并在所有案件中推行,实现了家庭教育全覆盖。
三是突出社会支持,凝聚保护合力。为解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保护单一性、片面性问题,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学校等社会各界沟通配合,签署《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实施意见》,向教体局、民政局、妇联、医疗机构等九部门发出落实《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意见》的提醒函,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工作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未成年人民事、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为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提供线索来源,形成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相衔接的社会保护合力。
三、坚持三大优先,注重未成年人保护源头治理
一是坚持犯罪预防优先,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积极推动法治副校长制度,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力度,通过拍摄“未爱坚守”微视频,到辖区济宁七中、济宁学院附属小学、枣店阁小学、安居中心小学等学校开展法治讲座,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孩子们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提高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坚持入职查询优先,重点清除“危险源”。为预防个别学校教职工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认真履职,运用检察机关统一办案系统对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在联合教育局等部门对近年来入职的教师人员进行犯罪记录查询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入职查询工作,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三是坚持特殊制度落实优先,彰显未成年人保护属性。为强化源头监督,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积极践行“少捕慎诉”、“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理念,做到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能用尽用”。
道阻且长,未来可期。下一步,任城区检察院将再接再励,接续奋斗,以检察之力汇聚各方之力,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检察之力促推其他“五大保护”落实落细,实现“1+5大于6”,“1加5等于‘实”,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文章录入:法制山东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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