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品牌仗势欺人 烟台消协强势维权
芝罘区消费者李先生于2010年8月购买了某国际大品牌55吋电视机一台。在购买后的一个星期,在插拔音频输出光纤时,光纤插座脱落。 |
法治山东网烟台讯(特约记者 姜黎明 林吉杰)芝罘区消费者李先生于2010年8月购买了某国际大品牌55吋电视机一台。在购买后的一个星期,在插拔音频输出光纤时,光纤插座脱落。
当消费者找到该品牌的全国售后服务时,该品牌的售后明确表示:该插座系人为损坏,不予保修。消费者不服,投诉到市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到消费者家中查看,发现该光纤插座没有用螺母螺栓进行禁锢,而是用焊锡在插座的底部平面上焊了四个点,其中的一个焊点是虚焊,由于光纤的连接方式是插拔,该插座的卡扣又比较紧,在插拔的过程中,造成插座脱落。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造成该电视机音频光纤插座损坏的原因系设计、焊接有误,与消费者没有责任。
为此,工作人员致电该品牌全国售后服务商,提出建议,给消费者退机或换机,但是,该品牌全国售后服务商刚开始根本不接受调解建议。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国家有关规定,并向该品牌公司发出了“关于要求技术鉴定的函”,要求该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技术鉴定,以便分清责任。在事实和法规面前,该公司做出决定,同意给消费者退机或换机,消费者李先生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据此,责任在厂方,理应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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