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法院首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令已被收养者对亲生父母负赡养义
孙某系韩某友、孙某梅的亲生儿子,自幼被他人收养。韩、孙二老如今患有慢性病,需常年吃药,苦于无经济来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追索赡养费。孙某以自己已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拒绝向亲生父母支付赡养费。近日,沂水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
沂水法院首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令已被收养者对亲生父母负赡养义务
孙某系韩某友、孙某梅的亲生儿子,自幼被他人收养。韩、孙二老如今患有慢性病,需常年吃药,苦于无经济来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追索赡养费。孙某以自己已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拒绝向亲生父母支付赡养费。近日,沂水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于法,孙某的拒绝支付赡养费理由成立,但,于情,不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又有背伦理,该案将如何判决?引来各方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告孙某虽从法律关系上讲与其亲生父母脱离了关系,但毕竟系韩某友、孙某梅夫妇亲生,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且由原告夫妇抚养了半年多。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要帮扶,被告孙某生活尚可,依据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对二原告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遂判决孙某向二老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法官说法】: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由于家事法律关系的家族性、伦理性特质的存在,使得家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更大的规避制定法的可能性,因此也决定了其适用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能够对依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判决给予道德、伦理上的平衡,也更能够体现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
(武传玲 陈淑峰)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 [法院]沂水法院组织收看全国全省法院学习贯彻2020年全国“两会”精神视
- [法院]沂水法院组织收看全国全省法院学习贯彻2020年全国“两会”精神视
- [法院]平度法院:“唯一住房”可拍,溢价率高达71.77%!
- [法院]平度法院:不松懈!异地执行助推企业生产“加速度”
- [法院]泗水县法院首次远程视频提讯隔空审理刑事案件
- [法院]威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明春到经区调研指导“社区网格法庭”工
- [法院]临沂高新区法院:连环调解结连环案 为民解难彰为民情
- [法院]临沂市高新区法院积极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 [法院]泗水法院执行局:兄弟法院代为续封 化解燃眉之急
- [法院]威海经区法院:自来水管在别人家爆裂 损失谁来买单?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