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桌面快捷方式 法制山东网     主编信箱: 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法制山东网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杜绝和严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31-82719923
临沂 枣庄 日照 威海 淄博 泰安 东营 济南 聊城 德州 青岛 济宁 菏泽 烟台 潍坊 滨州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省外频道 > 法制北京网 > 正文

北京拟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2)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10-11

医师参加师承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

  第四十一条 市中医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

  (一)给予优先保障招生名额等政策支持;

  (二)依托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搭建技术技能服务平台和培训平台;

  (三)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技术技能岗位;

  (四)支持建立中医药传统技能传承工作室,传承中医药技术技能。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推动中医药优秀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加强中医药防病治病、养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举办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市民中医药文化素养调查和评价,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开设中医药选修课程、建立中医药社团。

  本市中医药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应当积极传播、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宣传、推广中医药文化。

  第五章 中医药开放与创新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中医药开放发展,支持与国内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促进、文化传播等方面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发展中医药国际贸易,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市发挥中医药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作用,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研究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

  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创建中医药国家级创新平台,开展防治重大疑难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研发中药新药、先进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

  第四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中医药科技管理平台,汇聚中医药科研课题和成果资源,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推介,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市、区科学技术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中医药现代化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技术支撑等公共研发平台,利用国家和本市中医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在产业化关键技术、先进工艺、新材料应用、产品研发等方面为中药新药研究开发提供公益性的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

  本市鼓励中医药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十六条 本市支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开展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加强中药新药研发,对基于中医经典名方和中药制剂的中药复方制剂研发优先给予研发资金支持。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整理研究中医经典名方的临床来源、证治经验、适用范围、应用广度等信息,为中药新药研发提供基础。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产业转化,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利用本市相关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 本市推动中医药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中的应用。鼓励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或通过与中医医疗机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路线、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

  将中药材种植纳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促进中医药生态资源集约优化发展,推动本市地产药材向道地药材品牌转化。

  大力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开展中医药互联网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涉及的知识产权。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支持、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中医技术方法、中药制剂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资助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撤销、合并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相关评审评价的;

  (四)制定与中医药相关政策未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挪用、截留中医相关经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七)未依法履行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省外频道: 法制内蒙古网 法制湖北网 法制河南网 法制江西网 法制广东网 法制广西网 法制海南网 法制江苏网 法制安徽网 法制浙江网 法制福建网 法制上海网 法制湖南网 法制山西网 法制黑龙江网 法制吉林网 法制河北网 法制北京网 法制天津网 法制宁夏网 法制新疆网 法制青海网 法制陕西网 法制甘肃网 法制四川网 法制云南网 法制贵州网 法制重庆网 法制辽宁网 法制西藏网 更多
关于《法制山东网》 发展历程法律声明招贤纳士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法制山东网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山东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20023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14820200028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