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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3)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10-11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违反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供医疗服务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附:关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 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发布,为新时代中医药工作提供了新方向和新指引。北京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2001年《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有力推动了本市中医药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下的发展要求。作为首都,北京中医药特色有待强化、传承需进一步加强、创新需进一步激发、治理需进一步精细;同时,《中医药法》作为国家大法,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需要地方立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和细化补充。因此,亟待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北京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全市中医药工作依法、有序、深入、健康、高质量开展。

  二、起草过程

  自2010年起,市中医管理局在参与制定《中医药法》的基础上即启动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2011年,组织开展了《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对立法10周年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2014年起,委托相关高校通过专家咨询、座谈、实证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梳理和评估了《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实施状况和掣肘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2018年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了立法工作小组,进行专题调研、座谈,总结了《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实施行之有效的机制制度、归纳出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梳理了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思路与主旨内容进行反复论证并予以确立,形成立项论证报告。2019年12月《条例》立项后,在市人大科教文卫体办、市司法局指导下,完成《条例》(草稿)工作,并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本版草案。

  三、立法思路

  草案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小切口”立法;立足首都战略定位;充分利用既有优势资源和成熟经验,建立健全符合本市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着力破解本市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扫除中医药发展的障碍与制约因素,助推本市中医药健康有序发展。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中医药服务资源布局。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作用,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强化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功能,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二是保持中医药特色。草案强调,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应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比例不低于本市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三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草案汲取中医药在抗击SARS、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有益经验,强化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发挥中医药在康复医学、妇幼保健中重要作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完善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制度。草案明确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明确开办中医诊所应取得相应法律主体资格。(第十四条)

  二是明确“西学中”人员的执业认定方式。草案明确西学中人员相应培训考核合格,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后,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第二十五条)

  三是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草案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在登记经营范围内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得提供医疗服务,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三)推进中药服务管理制度创新发展

  一是中药饮片临方调配管理。草案列举了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提供不纳入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的药事服务情形,强调应当符合安全、有效、方便等基本要求。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二是建立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制度。根据广大人民群众对中药制剂的使用需求,草案明确建立患者急需中药制剂评估机制,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给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第三十一条)

  三是鼓励中药代煎和配送服务。草案支持具有中药饮片调剂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中药代煎、配送服务。(第三十二条)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草案强化了师承教育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将师承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必备内容,并强化师承与学位、职称等挂钩的权益保障和激励制度,建立中医药学术师承指导老师补助制度;规范中医(专长)医师师承教育的内容、方式及出师考核要求。同时,考虑到中医药技能人才的缺乏,草案规定通过扩大招生、搭建服务和培训平台、设立技能岗位、建立传承工作室等措施,强化对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五)完善中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播制度

  草案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文化推广和保护制度,建立中医药文化名录保护制度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推进活态传承。举办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确立名中医评定制度,营造凝心聚力推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草案建立了中医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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