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桌面快捷方式 法制山东网     主编信箱: 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法制山东网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杜绝和严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31-82719923
临沂 枣庄 日照 威海 淄博 泰安 东营 济南 聊城 德州 青岛 济宁 菏泽 烟台 潍坊 滨州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省外频道 > 法制北京网 > 正文

北京拟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4)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10-11
对以任何形式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六)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草案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任,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第四条、第五条)

  二是明确中医药服务财政支持机制。草案明确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保障绩效考核资金。(第十一条)

  三是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草案明确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保支持力度,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第二十四条)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省外频道: 法制内蒙古网 法制湖北网 法制河南网 法制江西网 法制广东网 法制广西网 法制海南网 法制江苏网 法制安徽网 法制浙江网 法制福建网 法制上海网 法制湖南网 法制山西网 法制黑龙江网 法制吉林网 法制河北网 法制北京网 法制天津网 法制宁夏网 法制新疆网 法制青海网 法制陕西网 法制甘肃网 法制四川网 法制云南网 法制贵州网 法制重庆网 法制辽宁网 法制西藏网 更多
关于《法制山东网》 发展历程法律声明招贤纳士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法制山东网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山东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20023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14820200028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