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4)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10-11
对以任何形式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六)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草案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任,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第四条、第五条)
二是明确中医药服务财政支持机制。草案明确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保障绩效考核资金。(第十一条)
三是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草案明确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保支持力度,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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