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桌面快捷方式 法制山东网     主编信箱: 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法制山东网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杜绝和严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31-82719923
临沂 枣庄 日照 威海 淄博 泰安 东营 济南 聊城 德州 青岛 济宁 菏泽 烟台 潍坊 滨州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法制要闻 > 正文

最高检印发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高检宣 时间:2021-10-31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执行异议和虚假调解等领域的常见多发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纠偏和引领价值,增强了民事检察监督刚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跟进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不仅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双重效果,实现权力纠错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执行异议和虚假调解等领域的常见多发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纠偏和引领价值,增强了民事检察监督刚性。
         监督纠正判决所依主要证据缺失
 
        2016年4月19日,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以下简称津南支行)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合计1753万余元;耿某忠、薛某、耿某强、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津南支行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耿某忠、耿某强与津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薛某、杨某出具保证人配偶承诺书,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津南支行多次催收还款及利息未果。
 
         法院在邮寄送达未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判决支持津南支行的诉讼请求。津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杨某、耿某强账户被冻结始知判决。二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 初次监督:杨某、耿某强主张合同中签名非本人所写,并提交了文检鉴定意见佐证。检察机关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查明耿某强签名处的指印非本人所留;订立保证合同必须面签,但银行客户经理未要求面签,而是让耿某忠将签好字的合同交还银行。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判决所依主要证据系伪造,遂向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
 
         跟进监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天津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发回津南区法院重审。津南区法院改判驳回津南支行对耿某强、杨某的诉讼请求。
 
        津南区检察院就银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向津南支行发出检察建议。津南支行书面反馈:按规定给予经办人员、分管副行长行政处分。对全行信贷逐笔自查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救,并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等措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监督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效体现了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针对金融行业管理疏漏,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三次跟进监督纠正“以执代审”倾向
 
        2008年9月,某木材销售公司起诉李某江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江支付拖欠的货款等款项536万元。木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大东区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向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李某江支付工程款。
 
        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木材公司诉讼请求,木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分公司向大东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截至2008年5月,该公司与李某江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不欠李某江工程款。
 
        大东区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理由为:第四分公司直至执行过程才提出异议,导致某木材公司丧失保全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机会,第四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分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监督】 初次监督:大东区检察院向大东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未被采纳。
 
         跟进监督: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亦未被采纳。沈阳市检察院遂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
 
          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理由为:一是法院在诉讼保全协执通知中未注明第四分公司有如实说明义务,法院亦未进行询问核实。二是第四分公司对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申请并继续强制执行属程序违法。债权是否到期等事项需经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只要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强制执行。
 
         监督结果:辽宁省高院作出复函,认为检察建议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执行监督,促使法院纠正民事执行违法行为,厘清了民事执行领域具代表性的问题,有助于纠正执行异议审查中存在的“以执代审”倾向。
 
        监督纠正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2017年10月,某建筑公司起诉某置业公司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称:某建筑公司中标某置业公司工程项目,于2014年7月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约35000万元。约定按照199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31.5%;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201.8%,某造价咨询公司跟踪审计等内容。
 
        竣工验收后,某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25121万元,某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800万元,剩余工程款未能给付。故某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9321万元,并就案涉工程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某置业公司对某建筑公司诉称事实无异议,但资金紧张未按时给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工程款共9321万元,如某置业公司未按期履行,某建筑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优先受偿。浦江县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检察监督】 初次监督:案外人某集团公司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向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调解,遂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查明,2014年4月某置业公司被某集团公司收购,法定代表人为潘某义;杜某春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备案合同文本签订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以下简称《六月合同》),而向法院提交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同年7月18日(以下简称《七月合同》),两份合同工程综合费率、定额人工单价等有较大差异,浙江省早已按照2010定额标准进行造价控制,双方却采用1994定额标准,不符合市场行情。检察机关询问潘某义得知,潘某义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杜某春等人借款。杜某春为让潘某义偿还欠款,两人合谋将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编造《七月合同》提高综合费率和人工造价虚增工程价款,以期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工程监理等人员证实工程实际按照《六月合同》履行,某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协议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并提供了基础材料印证。
 
        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义与杜某春恶意串通,伪造合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侵害了某置业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浦江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浦江县法院函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予采纳。
 
        跟进监督: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案件发回浦江县法院重审。浦江县法院重审后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22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据此确认某建筑公司优先受偿范围。
 
       【典型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有利于净化建筑行业生态。加强跟进监督,有利于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有机统一。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省外频道: 法制内蒙古网 法制湖北网 法制河南网 法制江西网 法制广东网 法制广西网 法制海南网 法制江苏网 法制安徽网 法制浙江网 法制福建网 法制上海网 法制湖南网 法制山西网 法制黑龙江网 法制吉林网 法制河北网 法制北京网 法制天津网 法制宁夏网 法制新疆网 法制青海网 法制陕西网 法制甘肃网 法制四川网 法制云南网 法制贵州网 法制重庆网 法制辽宁网 法制西藏网 更多
关于《法制山东网》 发展历程法律声明招贤纳士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法制山东网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山东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20023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14820200028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