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桌面快捷方式 法制山东网     主编信箱: 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法制山东网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杜绝和严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31-82719923
临沂 枣庄 日照 威海 淄博 泰安 东营 济南 聊城 德州 青岛 济宁 菏泽 烟台 潍坊 滨州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法制要闻 > 正文

最高检: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组织羁押听证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最高检宣 时间:2021-11-12
             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
       办法明确了可以进行羁押听证的具体情形,包括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办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办法还对参加听证的人员、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省外频道: 法制内蒙古网 法制湖北网 法制河南网 法制江西网 法制广东网 法制广西网 法制海南网 法制江苏网 法制安徽网 法制浙江网 法制福建网 法制上海网 法制湖南网 法制山西网 法制黑龙江网 法制吉林网 法制河北网 法制北京网 法制天津网 法制宁夏网 法制新疆网 法制青海网 法制陕西网 法制甘肃网 法制四川网 法制云南网 法制贵州网 法制重庆网 法制辽宁网 法制西藏网 更多
关于《法制山东网》 发展历程法律声明招贤纳士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fzsdgw@163.com 新闻热线:0531-82719923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法制山东网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山东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20023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14820200028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