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高新法院:依法审判彰显正义,法庭教育洗涤心灵
来源:法制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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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1
法制山东网3月11日讯: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行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庭教育,被告人唐某某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真诚悔过自新。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孟某因骑电动车避让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唐某某先行辱骂对方,对方还骂后被告人唐某某即驾驶电动车追上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其欲离开时,陈某妻子孟某予以阻拦,被告人唐某某又对孟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陈某、孟某二人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其曾因殴打他人有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前科,且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后,又因殴打、侮辱他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其悔罪态度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经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判前社会调查,意见为对社区影响较大。故不宜对被告人唐某某宣告缓刑,遂当庭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逮捕。
庭审中,承办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友善的价值目标和准则,告诫唐某某待人要友善,遇事要依法,不能冲动、暴躁、靠“拳头硬”解决问题,更不能不知敬畏、屡犯不改,最后既伤害了他人,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他能多汲取教训,真心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被害人表示歉意,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待人真诚友善,遇事依法解决,才能真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下一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为营造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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