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大奖属于谁?一张彩票惹纷争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于茄雪
时间:2022-04-27
法制山东网4月27日讯:天降大奖二十万,还没等兴奋劲儿过去,就被老板李某告知这笔大奖不属于自己——在惊喜与失落之间,家住沂水的高某通过诉讼确定了这笔大奖的归属,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高某是李某的雇员,在其开设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工作。期间,高某每天要向李某报账,自己也经常在投注站内买一些彩票,中过几笔小奖。2019年12月,高某在投票站买的彩票中了中国体育彩票大乐透二等奖,税后奖金20万元。欣喜若狂之余,高某不忘向老板李某报喜,并在李某指导下领取了奖金。谁知没几天,李某就告诉高某,因为购买这张彩票时高某并未及时支付彩票钱,也就是当天的账目并没有“平账”,所以这张彩票应当认为是用了店里的资金购买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店主李某。
眼看着到手的大奖又要“飞”走,这可急坏了高某。为了确定大奖的归属,两人几次协商均未果,最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高某诉至沂水法院。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高某虽然是李某的员工,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彩票站员工不能购买彩票,而且根据以往高某常在此站点购买彩票的交易习惯来看,这张彩票也应当属于高某所有。至于彩票是否中奖,对于彩票所有权的归属并无影响,原告李某在彩票中奖后主张权利,并没有充分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购买彩票形成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支付一定对价,获得一个机会。这与一般合同表现出的“花钱买东西”存在明显差异,因为机会能否得到回报,是不确定的——也许能中大奖,也许血本无归。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高某所购买的彩票,是在中了奖之后,李某才向其主张权利,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且不符合合同的基本原则。高某系彩票合同的向对方,因此彩票应属高某所有。法官提醒大家:中奖有概率,万莫存侥幸;见钱才主张,于法无依据。
文章录入:法制山东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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