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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调解化干戈 息纷止争促和谐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 王龙鑫 于春娟 时间:2022-05-09
      法制山东网5月9日讯:2022年5月5日,禹城市市中街道某社区居民张某对其邻居张某某长期将自家机动车辆停放在张某出行的必经之路上感到不满,认为这影响到自己正常出行,于是找到张某某进行理论。张某某却不认为自己停放机动车辆的位置有何不妥,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冲突升级,逐渐演变成口角,矛盾纠纷随时有可能激化。市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徐洪焕得到消息后主动介入,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抵达事发现场后,发现二人仍然处于争吵中。调解员先安抚二人的情绪,询问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原来,张某某自家机动车辆长期停放的位置,属于张某与张某某两家共用的出行通道。张某表示居住区的通道本身就不宽敞,共用空间有限,之前自己对张某某长期停放车辆影响自己出行的问题选择了忍让,想着张某某或许会意识到自己停放机动车辆的位置会影响他人出行,但张某某一直未更换停车位置,自己忍无可忍,才找张某某理论。张某某却认为他停车的位置不影响张某出行,认为张某“没事儿找事儿”,过道不是张某一家的,自己凭什么不能把车停在这儿。话音未落,张某突然情绪失控,拿出宅基地合同证明自己对胡同的所有权,邻里之间多年积怨瞬间爆发,双方开始互相指责对方问题,眼看有失控态势,调解员急忙上前劝解,告知双方不要将矛盾纠纷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这样只会让双方“两败俱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渐渐平息下来,调解员向当事双方承诺会公平公正调解,以最大努力让双方满意,并约定时间让当事人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随后,调解员围绕张某与张某某的社会关系进行走访,走访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与张某某系亲戚关系,自2021年以来张某以自己手中的合同为由,向自家门市、胡同周边摊位摊主收取租地费用,邻居张某某的门市出租给孙某售卖生鲜肉,因沿街摊位密集孙某便将车辆停靠在胡同,方便运送货物。此前,双方就此也发生争论,张某某为维护自家租户权益,故意将自家车辆停靠在胡同,张某认为张某某此举影响自己利益,至此双反矛盾不断升级。调解员经分析后得出,此处有很多户居民都姓张,且皆为亲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注重法治教育之外,还要以情理服人,以亲戚关系拉近双方的感情,从而解决矛盾。
2022年5月7日,调解员将纠纷双方约至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调解员认为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较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于是将纠纷双方安排在调解室,进行谈话。
调解员首先释法析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指出双方作为邻居,应从方便生活角度出发,互谅互让,给对方的出行提供一定的便利。经过调解员讲解,张某某了解到自己停车的行为确实不占理,态度有所软化。调解员趁热打铁,从情理上劝解,双方有亲戚关系,所谓“远亲不如近邻”,两位当事人既是远亲,也是近邻,就算有什么生活上的小摩擦,也应该“好说好商量”。如果张某觉得张某某停放的车辆使他利益受损,应该提早与张某某商量,否则很容易让张某某觉得张某并不觉得张某某停车使其利益受损,即便张某不好意思开口,也可以委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代为提醒,不致于现在双方闹得如此不愉快。听了调解员的话,双方都若有所思。张某某也意识到,自己停车的位置属于公共空间,自己停车不应该影响他人利益,且张某年岁已高,自己更应该体谅才对。   
最后,通过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员讲的有理有据,一致同意按照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解决此次纠纷。
 
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市中司法所 王龙鑫  于春娟 


文章录入:法制山东网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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