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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资还是还账?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返还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于茄雪 时间:2022-04-14
     法制山东网4月14日讯:在日常的生意、务工、分红等经济往来中,常有经济纠葛复杂多重、账目含混不清的现象,如何厘清经济纠葛中的法律关系,分清每个当事人的责任义务,成为经济交往中的首要问题。例如,一笔打款究竟是应付工资,还是债务的清偿?近日,沂水法院便理清了一笔“糊涂账”,判令“不当得利”返还原主。
案件要从一次聘用说起。2017年,谢某某经聘用在云南楚雄市北新火车站施工,工资待遇每月10000元。不久后,谢某某因故不再负责该工地,其工资款尚欠18000元未付,经聘用人委托,由原告郭某向谢某某支付,谢某某遂提供其母亲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该工资款。2020年1月21日11时22分,原告郭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账户转账18000元,因银行系统未及时提示到账,郭某于当日11时25分再次向李某账户转账18000元。随后,原告郭某多次联系被告母子归还第二次多转的18000元,均遭到推脱拒绝,谢某某还通过微信告知原告郭某三年之后归还该款。
案件诉至法院后,原被告双方对多转的18000元钱表示了不同看法,原告郭某认为这是多转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范畴,被告李某母子则认为聘用人除了工资外还有约定好的分红没给,多出来的这笔款应当算是“工资和利润的分利”。经审理查明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母子返还原告郭某18000元。
 
法官说法:
当今生活中经济往来、生意交往较为频繁,经济纠纷中往往会掺杂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执一词,给案件审理和法律关系的界定造成困难。在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一一理顺、界定明晰,即使多笔债权指向的当事人有交叉或者重合,也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本案中,谢某某主张其与聘用人存在的其他经济合作,与原告郭某主张的返还不当得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如需维护自身权益,谢某某可另案提起诉讼。


文章录入:法制山东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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